
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
服務對象權益申訴辦法
第1條 本院依據服務對象權益委員會章程第2條規定,特訂定服
務對象權益申訴辦法,以下簡稱本辦法。
第2條 服務對象對損其權益事項,得隨時自行向 機構服務人員
申訴, 透過班級/家庭會議中提出 或由家長(屬)代
填具申訴單(附件一) 向委員會執行幹事投訴之。
第3條 服務對象遇下列事項得提出申訴:
一、服務對象隱私權未能受到維護與尊重。
二、基於教養需要施以服務對象行為之限制,致造成身心傷害。
三、服務對象從事工作或服務時,未能給予適當之報酬。
四、服務對象個案資料遭不當傳播。
五、服務對象財物之使用,受限過當。
六、服務對象未獲教養、復健及社會適應等公平合理之機會。
七、服務對象零用金未能獲致合理之保管與運用。
八、服務對象受意外傷害時之處置明顯有瑕疵。
九、服務對象遭受侮辱、虐待、忽視、剝削。
第4條 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,須交付委員會審議,並回覆處理結
果。申訴流程表、申訴案件議決報告書另訂之。
第5條 申訴者對申訴結果如有異議得於10天內向董事會提出再申
訴,服務對象再申訴案件議決報告書另訂之。
第6條 本辦法須經委員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