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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會組織章程


家長會組織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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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家長會組織章程

    第 一 章 總則
    *  第  一  條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家長會。
    *  第  二  條本會家長為配合院方教學活動,促進溝通及增進老師、家長間之情誼聯繫,互助合作,共求研究發展開拓智障福利前途為宗旨。
    *      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。
    第 二 章 組織及職權
    *       凡本院學生家長均為當然會員。
    *      : 家長會每學期定期召開大會,時間、地點另定之。
    *       本會設家長委員會,由會員推選委員七至十三人組成之,每二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,為義務職。
    *       委員會職權如下:
    (一)   執行會員大會議決案。
    (二)   召集會員大會。
    (三)  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    (四)   參加定期之家長委員會會議。
    *      委員會設會長一人,由委員互選之,其執掌對內主持會議,對外代表本會,及執行委員會議決案。
    *       委員會設文書、財務、親職等三組,共同推動會務,其執掌如下:
    (一)   文書組—負責處理文書事項。
    (二)   財務組—負責財務策劃與分配等事項。
    (三)   親職組—輔導有關教育、教養、就學、就醫等事項。
    第 三 章 權利及義務
    *        凡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:
    (一)   享有發言、選舉、被選舉之權利。
    (二)   本會所舉辦各種互助之權益。
    *    第十一條  凡本會會員應負下列義務:
    (一)   遵守本會會章及議決案。
    (二)   出席家長會或參予各項活動。
    (三)   繳納家長會費。
    第 四 章 經費
    *  第十二條 會費於每學期註冊之同時一次繳納,會費另定之。
    *  第十三條 會費之應用如下:
    (一)   舉辦有關家長會活動事項。
    (二)   教師帶領院生「校外教學活動」。
    (三)   補助教職員及院生之郊遊等費用。
    第 五 章 附則
    * 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,由家長委員會決定之。
    *  第十五條本章程經家長委員會決議通過,提報家長會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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